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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-1
http://www.100kang.com 2005-10-16 23:39:27 体检


   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,不能录取: 

    1、器质性心脏血管病[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(经手术治愈者除外)、心肌病、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心电图不正常]。

    2、血压超过18.66/12kpa(140/90毫米汞柱),低于11.46/7.46kpa(86/56毫米汞柱);单项收缩压超过21.33kpa(160毫米汞柱),低于10.66kpa(80毫米汞柱);舒张压超过12kpa(90毫米汞柱),低于6.66kpa(50毫米汞柱)。

    3、结核病,除下列情况外,均不能录取:

    1)原发型肺结核、浸润型肺结核,已硬结稳定,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,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。
    2)一切肺外结核(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等)、血行播散型肺结核,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,经县以上医院(或结核病防治所)专科检查无变化者。
    3)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。

    4、支气管扩张病。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,上中学后仍复发者。

    5、肝大、质中等硬度以上;肝、脾同时触及,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,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,肝功能不正常;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(肝生理性下垂除外);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,脾功能亢进;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。

    6、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。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,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)。血液病(单纯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%克,女性考生高于8%克可录取)。

    7、慢性肾炎;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,或虽已治愈两年,但尿蛋白阳性,尿镜检不正常。

    8、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遗尿症、夜游症。

    9、肺切除超过一叶;肺不张一叶以上。

    10、类风湿脊柱强直;慢性骨髓炎

    11、麻风病患者(结核样型麻风病,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)。

    12、青光眼;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(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)。

    13、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.0者(体检中遇此种情况的计算方法是: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,计算两眼矫正视力之和,再折算成五分记录数值)。

    14、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。

    15、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。

    16、除上述各项外,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,能否录取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。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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